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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三级医院评审细则发布,“国考”成绩和电子病历成一票否决项

2023-06-02 关键词:医疗质量管理

近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四川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参评医院最新一次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需达到B级以上,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需达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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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考”成绩成“一票否决”项

《细则》及其解读提到,四川省卫生健康委依据国家版标准及实际情况修订。例如第一部分“前置要求”中,国家要求25条,而四川省结合实际增加5条,包括公共卫生职责(发热门诊规范化建设和核酸检测能力),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县医院服务能力评估,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电子病历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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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与国家版标准对比。

前置要求是三级医院评审的“一票否决”项,在各地最新版的评审实施细则中,部分地区也将“国考”成绩列入“一票否决”项中。例如,安徽省2022版评审细则中就明确,被国家列入“取消参评资格考核”名单的医院无法参加三级医院评审。福建省2022评审实施细则中也将最近一次“国考”成绩达到B级及以上作为前置要求。

四川省2021版评审细则中就将“国考”成绩作为重要考察内容,“参加评审前连续两年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国家监测指标等级未达到B级”则无法通过评审。此次发布的最新版《细则》中,进一步细化了对“国考”成绩的要求:最新一次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需达到B级以上(民族自治地区未达到C++级以上),申请晋升三级甲等的需最新一次省级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进入省考排名前70%(民族自治地区进入前75%),申请晋升三级乙等的医院最新一次省级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需进入省考排名前80%(民族自治地区进入前85%)。

对参评的县级医院则要求,最新一次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评估结果达到推荐标准以上,非民族自治地区申请晋升三级甲等的县医院达到良好以上。

二、信息化建设仍是《细则》重点内容

自去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以来,各省相继修订了新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均对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多要求,并设置相应的“硬指标”。

例如5月出台的《河北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要求现场检查时对第二部分数据进行复核,复核数据比例不少于医院上报数据的20%,医院信息化平台无法要求时提高抽取数据核查比例,并视情况增加复核内容;4月出台的《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版)安徽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及需电子病历、互联互通测评4级以上;1月出台的《福建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2年版)》,在数据采集方式方面要求医院要重视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填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病历书写,提高病案首页质量,为参加医院评审奠定基础。

在四川省《细则》中,信息化建设内容同样高频出现,属重点考察内容之一。

在第一部分前置要求中,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也成为“一票否决”项。在国家版标准基础上,《细则》要求参评医院电子病历评级必须达4级以上。而在修订前的2021版中,该要求仅为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仅需达到3级。

此外,在第三部分现场检查中的多项标准和细则涉及单病种质量控制、电子病历评级、互联互通等。例如第20项要求,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本院单病种管理的指标和质量参考标准体系,促进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第23项提出,强化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需要;第157条提出,医院信息系统能够系统、连续、准确地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相关的信息,为医院管理、临床医疗和服务提供包括决策支持类的信息技术支撑,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互共享;

三、“更新式”修订提出新要求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在解读中提到,新版《细则》遵循“标准只升不降,周期全程追踪”的原则,是在2021年版细则基础上,保持主体框架和内容不变,经“更新式”修订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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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2023版较2021版新增内容。

相较于2021版,《细则》2023版在前置要求提升了县级医院三级评审标准,二级县级医院也需满足医疗服务能力评估结果达到推荐标准以上;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则相对放宽,无需连续两年国家检测指标登记达到B级,仅需最新一次考核成绩达标。

第二部分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中,四川省较国家版标准增加1节336条。增加小节为“其他指标”,包括遵循病案管理质量控制指标(2021年版)考核病案编码人员月均负担出院患者病历数等。此外2023版更加关注动态调整,第二章和第五章指标需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年度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和“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部分现场检查将2021年版的“22项可选项条款”调整为8个“必选”条款,多个“选答题”变为“必答题”。

在规则设置方面,《细则》也提出新要求,现场检查中如发现数据指标不属实时,视情节严重程度会对评审结果产生不同影响。发现第一部分前置要求不属实,则停止评审,评定为不合格。发现第二部分数据5项以内不属实,则根据现场核查数据对第二部分重新进行评审;发现第二部分数据5项及以上不属实,则停止评审,评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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