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医院等评中“国考”成绩的运用
为适应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发展需要,浙江省对2019年版《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2024年版《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共有6章32条,分为总则、评审规则与等级管理、评审权限与组织、评审程序与结论、监督管理、附则6个部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版《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第二部分评审规则与等级管理中新增了医院绩效考核相关内容,明确“将考核结果作为医院评审的准入性条件”,意味着“国考”成绩或将成为浙江省医院等级评审的前置条件。对于社会办医院,浙江省要求需“按照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完善本机构指标评估体系,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标准确定排名”。对于具体的绩效考核结果要求,将在各类别医院评审标准中确定。
2024年版《江苏省医院评审办法》也明确,在给出医院评审结论时,除根据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等次标准,也要综合考虑国家和省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等次。2024年版《陕西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不仅将绩效作为周期性评审的内容,还将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纳入了不定期重点检查。
新增智慧医院相关内容
在评审内容方面,2024年版《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新增了智慧医院建设相关内容,确定从党建人才工作、功能定位、执业行为、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智慧医院、清廉医院建设8个维度对医院开展综合评审。
信息化建设水平已被多地纳入医院等级评审的前置条款,电子病历四级、互联互通四级已成为多地三级医院评审的一票否决项。《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3版)》虽未对电子病历等信息化水平做强制要求,但是在第一百五十九条中明确,对于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未达到五级,扣1.5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未达到六级,扣0.5分。这意味着电子病历系统达到6级才能拿到这1.5分。
除周期性评审外,2024年版《陕西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还将信息化监管、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病历内涵点评、院际处方互评等内容作为重点内容,在评审周期内进行不定期检查。
运用大数据分析开展等评
医院等级评审中涉及的监测指标较多,数据的获取和质量成为评审的关键环节,因此在各地的新版评审办法中也给出了针对性评审举措。
2024年版《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在现场检查这一环节前增加了“大数据分析”,评委会可根据大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评审计划,并组织现场评审工作。
2024年版《江苏省医院评审办法》将评审员分为数据评价组和现场评审组,分别开展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评价和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文件查阅、记录查看、员工访谈、现场检查、操作考核、患者访谈、病历检查、病案检查、数据核查等方式,开展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核查和现场评审,并完成现场评审工作报告。
2024年版《陕西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则明确,卫生信息有关部门需配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评审办,做好评审日常数据监测信息化建设与技术支撑,主要工作包括:医院评审监测数据采集信息化建设与维护;监测数据采集、质控与指导;监测数据的建模、分析,形成分析评估报告。
不合格医院再次评审无法拿到“甲”
2024年版《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第一部分总则中,将评审结论有效期缩短到了4年,并将2019年版中“一级医院不进行评审”调整为“一级医院直接由执业登记机关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评审认定。”
2024年版《江苏省医院评审办法》中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 “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三级医院因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评价和现场评审结果不合格,整改后再次评审结论不得定为甲等。2024年版《陕西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规定,“对评审结论不合格的医院,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丙等或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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